2023年10月,联交所发布了指引信HKEX-GL117-23,内容有关允许公司通过自动回购计划,在限制期内进行回购。
目前,上市规则10.06条规定,业绩前1个月不得回购股份。然而,伦交所和纽交所等市场均允许公司通过提前做出指示,由券商按指示进行回购的方式(“自动回购计划”),在限制期内进行回购而不受此限制。联交所也已经为双重上市的公司发出过豁免。
此后,联交所将考虑对所有公司(无论是否双重上市)的自动回购计划发出豁免,惟需满足以下条件:
- 与单一独立券商在限制期外设置不可撤回安排,固定价格、数量、日期等参数;
- 公司披露了自动回购计划的详情,并正常披露翌日披露报表等;
- 不以规避限制为目的,不产生“滥用内幕信息的观感”:可以通过较长的回购期限和等待期(从设立计划到首次购回之间的最短间隔)等方式实现;
- 公司具备足够规模和流动性:市值至少100亿港币,且采纳回购计划前6个月每日成交额至少1,000万港币;
- 自动回购计划的交易不超过此前20个交易日平均每日成交量的25%,且不应参与开盘、收盘竞价交易,以免影响市场信号。